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定義是什么?
本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yè)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yǎng)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二、購進飼料產品一般需要核查哪些重要的產品信息?
1.產品標簽;
2.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3.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如飼料生產許可證(號)、進口登記證(號)等。
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在經營場所能對飼料原料(如玉米、大豆等)進行粉碎并添加飼料添加劑混合后出售嗎?
不能。
四、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標簽應標注的內容有哪些?
1.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
2.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
3.生產企業(yè)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
4.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并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五、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符合什么條件?
1.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2.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
3.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經營寵物(貓、狗)飼料一般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guī)?
需要遵守《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
七、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能否經營用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不能,禁止經營。
八、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能拆包、分裝零賣嗎?
不能。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
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需要建購銷臺賬嗎?怎么做?
需要。應如實記錄購銷產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guī)格、數量、保質期、生產企業(yè)名稱或者供貨者名稱及其聯(lián)系方式、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十、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的主要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有哪些?
(文章來源:農夫學法)